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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被判刑以权谋私河北4地市30余人被查处《资讯》

发布时间:2020-11-19 12:58:45 阅读: 来源:豆浆机厂家

近期,承德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化基层党风政风“清洁行动”,推进“微腐败”专项治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现将其中12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兴隆县蘑菇峪乡原副乡长姜秀刚,三道梁村党支部书记赵怀伍、报账员赵怀明等人合伙套取私分危房改造救助款问题  2012年,兴隆县“7·21水灾”后,评定三道梁村危房改造户共计10户。其中6户房屋在未进行修缮或翻建的情况下,经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赵怀伍、副乡长姜秀刚等人签字验收合格。2013年1月30日,赵怀伍、赵怀明等人到蘑菇峪乡农经站领取了上述6户危房改造救助款5.2万元,被姜秀刚等人私分,其中姜秀刚分得1.1万元,赵怀伍、赵怀明等3人各分得1.366万元。姜秀刚受到行政开除处分,赵怀伍、赵怀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二、双桥区安监局局长马振超乱作为问题  2015年12月,双桥区城管局在没有对群众反映的“某宾馆违建问题”进行认定,且该案件未办结的情况下,为完成“信访百日攻坚大会战”工作任务,由该局政策法规股拟定了《关于赵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和《关于赵某某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马振超作为时任城管局局长为应付检查,乱作为,违规签发上述两份文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马振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滦平县火斗山乡井上村党支部书记王井利违反廉洁纪律问题  2014年,王井利利用担任村支部书记的便利,强行占用村卫生室南侧房屋一间,无偿使用达2年之久。王井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双滦区残联原理事长朱松成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  2013年,双滦区残联开展“万人复视工程”工作,对贫困未佩戴助视器的低视力者适配助视器。时任双滦区残联理事长朱松成将此项工作承包给无资质的盲人罗振全经营,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双滦区残联未对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致使多名救助对象未能享受到该政策。朱松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营子区寿王坟镇卫生队副队长徐世英骗取保障性住房问题  2016年6月,寿王坟镇卫生队副队长徐世英在申请保障性住房过程中,使用与事实不相符的工资证明申请并分配到一套保障性住房,其行为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徐世英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六、承德县医院副院长、党支部书记李祥舜将该院应收食堂承包金用于抵顶招待费用开支问题  2009年9月,承德县医院将该院食堂对外承包给某饭店经营。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县医院应收取承包费59.17万元,实际收取12.42万元,剩余46.75万元直接抵顶县医院在食堂发生的招待费用。承德县医院坐收坐支,违反财政纪律,李祥舜作为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和党支部书记应负领导责任。李祥舜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七、宽城独石沟乡贾家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胥荣军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问题  胥荣军于1992年和1996年计划外生育三胎、四胎后,于200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入党过程中,没有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处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胥荣军利用担任贾家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便利,将0.25万元公益林补助款用于个人家庭支出;违规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0.63万元;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未将村集体资金11.62万元纳入法定账簿。胥荣军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八、围场杨家湾乡务本堂村主任卢广才违反退耕还林政策、虚报冒领国家补贴问题  2012年在卢广才任村主任期间,杨家湾乡务本堂村拖延发放群众草原禁牧补贴,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2005年至2016年底,卢广才违反退耕还林政策,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贴2.9万元,所领退耕还林补贴用于村务招待费用和个人家庭支出。卢广才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九、平泉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李宝元收取兼职酬金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话费的问题  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李宝元在兼任平泉妇幼保健院党支部书记、院长期间(其工资关系在平泉卫生局,由财政发放),在妇幼保健院违规领取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合计2.62万元;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李宝元在平泉妇幼保健院报销个人手机费0.17万元;2013年10月,平泉妇幼保健院在未进行政府采购的情况下,违规购置设备共支出资金18.85万元;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平泉妇幼保健院坐支收入10.5万元。李宝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围场商务局原副局长李云普、 副主任科员徐延明执法不规范问题  2011年4月,围场商务局违反《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违规处置暂扣的酒类商品,在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情况下,将暂扣酒转为罚没,向县物价局申请价格鉴定后,直接以鉴定价格将暂扣酒变卖给某酒业公司,致使酒款不能如期上缴财政。主管副局长李云普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执法人员徐延明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一、丰宁苏家店乡白云沟村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虚列护林员工资支付招待费问题  2013年至2014年,白云沟村截留村民2010至2012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7.02万元,用于本村护林费用支出。2010年12月,白云沟村弄虚作假,以虚列护林员工资的形式支付该村招待费2.16万元。赵志刚作为村党支部书记,牛德兴作为村主任,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赵志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牛德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十二、平泉道虎沟乡高创沟村干部违规处置集体资产问题  2010年9月,高创沟村时任村主任王景林、党支部书记徐贵、监督委员会主任刘占东在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产4.9万元。上述三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冒领低保 以权谋私 秦皇岛6人被处分  今年4月起,秦皇岛集中开展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工作,聚焦以权谋私、处事不公、作风不正、滥用职权等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使基层党组织加强管党治党责任,提升人民群众对正风反腐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强化震慑警示效应,以案明纪,以案示警,现对4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卢龙县双望镇腰站村秘书孙平冒领低保金问题  经查,2009年孙平故意隐瞒王维信已故的事实,继续以王维信的名义申领低保金,并据为己有。2009年至2012年共非法占有民政低保款合计3725.73元。2017年4月5日,经卢龙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山海关区孟姜镇回马寨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永奎、原村报账员杜桂清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  经查,2010年6月张永奎与杜桂清利用职务之便,在回马寨村新民居建设期间,采取虚报占地亩数的手段,合谋骗取征地补偿款33.168万元。2017年3月20日,经山海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张永奎、杜桂清开除党籍处分。  三、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毛义庄村党支部书记祖彦祥以权谋私问题  经查,祖彦祥在组织发放本村征地补偿款过程中,未对发放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未按规定发放征地补偿款共计14万元。2017年1月20日,经开发区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祖彦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北戴河新区团林管理处团林中村书记兼主任郭永生、会计郭永成坐支村内集体收入问题经查,2012至2013年团林中村共收取养殖场承包费283万元,郭永生和郭永成没有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收入未及时入账,直接用于村内的其他用途,全部坐支。2016年12月20日,经团林管理处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永成党内警告、郭永生诫勉谈话处分。  沧州市纪委通报4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  1、沧县国税局杜林分局原副局长刘振义违规收受礼金问题。  刘振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要纳税人钱款累计4.26万元。给予刘振义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予以追缴,并移送司法机关。  2、河间市尊祖庄乡环保中队队长白胜利违规收受礼品问题。  白胜利收受监管企业赠送的“中南海”牌香烟两条、新疆白酒一箱,在检查工作中存在接受监管企业宴请问题。给予白胜利党内警告处分。  3、黄骅市常郭镇李子札村党支部书记刘书德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刘书德将用于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驻村企业及商户捐款19.8万元,未记入村集体财务账户直接支出,且村务招待存在挥霍浪费行为。给予刘书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献县张村乡万家寨村党支部书记李会连骗取国家专项资金问题。  李会连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小麦补贴款1361元并与他人私分,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4216元。给予李会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违纪资金。  廊坊纪检监察网站近日通报5起违纪案件  1.霸州市霸州镇牛岗村村民于建良被开除党籍  霸州市霸州镇牛岗村村民于建良,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于建良开除党籍处分。  2.香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科科员王建霞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香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科科员王建霞,违反廉洁纪律,构成违纪。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建霞行政撤职处分。  3.文安县环境保护局新镇所原负责人解斌被开除党籍  文安县环境保护局新镇所原负责人解斌,在任职期间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文安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解斌开除党籍处分。  4.霸州市霸州镇东关三街村民陈浩楠被开除党籍  霸州市霸州镇东关三街村民陈浩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霸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浩楠开除党籍处分。  5.广阳区农业开发办公室副股长赵英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广阳区农业开发办公室副股长赵英娇,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广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英娇开除党籍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批准,给予赵英娇开除公职处分。(河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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